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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泸州由从事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会员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推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泸州贡献力量。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符合条件时及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长安村9社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规范及标准;
(三)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
(四)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五)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培训,举办评比及展览展示活动;
(六)推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推进行业文化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工作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单位会员: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5万元/年;理事单位、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工作超过1年,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8日第四届第2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