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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泸州市环境卫生水平,充分发挥环境卫生行业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环境卫生行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泸州市环境卫生协会审核,报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独立身份提供环境卫生行业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组建应按照“立足实际、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境卫生行业专家作用,形成协调有序、保障有力、实用到位、管理规范的专家工作体系。
第五条 专家库组建应遵循国家各相关政策规定,并依据专业领域和建设工程的特点分类,包含清扫保洁维护、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公共厕所等环卫行业类别。
第六条 泸州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牵头组建行业专家库,负责专家入库审核、聘用、综合管理、服务,以及专家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和调整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
熟悉环境卫生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环境卫生行业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参加专家库相关工作和活动;
学历、职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环境卫生、环境工程、建设工程、机械工程、化工工程、安全工程、地质工程等行业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2.获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载明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工作满2年;
4.虽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在环境卫生领域工作满10年,取得公认的业绩与成就。
第八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
(一)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已被调整出专家库的人员;
(三)其他不宜从事专家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相关部门、企业及组织推荐;
(二)推荐专家需填写推荐表格,提交学历学位、专业职称等相关材料,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组织成立综合评审组,负责核实报送材料,并根据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等条件分类,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对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并报送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专家;
(四)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颁发专家聘任书,聘期原则上为3年,聘任书作为专家本人身份证明,不得转借;
(五)每届专家任期届满前,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专家换届事宜。
第十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予以解聘,并报送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备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执法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四)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六)无特殊原因,被选定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七)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未参加过专家库组织、承办或委托的任何活动的;
(八)未经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委派或同意,擅自以环卫行业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动态增补,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与当前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
(二)根据第十条的解聘情形,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解聘情况将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并定期在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三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专家接受委托,在日常咨询评价中提供智力支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参与环境卫生行业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规划、方案的研究、论证、编制、修订工作;
参与环境卫生行业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环境卫生行业宣传贯彻、科技普及等活动;
参与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支持工作;
参与环境卫生行业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环境卫生行业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参与环境卫生行业工程项目的规划、咨询、鉴定、评审和交流等活动;
参与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为及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分析;
完成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委托或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接受委托参与各类技术活动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
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依法享有专家费等待遇;
对泸州市环境卫生行业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采用随机抽取和人工选取两种方式从专家库选定专家,对专家库中专家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工作需要时,也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作为表彰专家的依据。
第十九条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不定期地针对环境卫生行业发展趋势或重大事件,组织日常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激励约束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优秀和突出贡献的专家,由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及时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2022年11月30日